山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0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民政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民政厅划入省卫生健康委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的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省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省民政厅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省民政厅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省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全省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确定、公布全省乡级行政区划代码,负责省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省际以及设区的市市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省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五)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全省婚姻登记工作。

(六)拟订全省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全省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全省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全省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省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省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省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中央财政拨付和省级财政安排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使用。负责全省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级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省民政厅要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推动全省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健全服务网络,增加服务供给,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全省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省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全省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公布山东省行政区划图。

第八条 省民政厅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省民政厅设下列正处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省民政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民政综合性政策理论研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治宣传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省民政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民政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协助做好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全省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制度和民政系统财务管理制度,拟订中央财政拨付和省级财政安排的民政事业资金分配意见。负责全省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五)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挂省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牌子)。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市、县(市、区)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省民政厅主管和在省级登记且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和在市、县(市、区)登记且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担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社会救助处。拟订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监督检查各地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市、县(市、区)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全省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区划地名处。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全省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承担全省乡级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工作,负责省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设区的市市际边界争议。承办与邻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监督管理全省地名工作,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省际、县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组织地名规划和信息化建设,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审定本省行政区划、边界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

(八)社会事务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省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协调市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九)老龄工作促进处。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全省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拟订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省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承担全省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参与拟订全省发展银发经济的推进措施。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老龄权益保障处。指导协调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推动落实老年优待政策。拟订全省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十一)养老服务处。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省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组织推进全省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导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儿童福利处。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省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承办涉外送养儿童材料的审核以及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三)慈善事业促进处。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社会捐助工作。拟订全省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全省福利彩票的开奖和代销行为。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厅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07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其中,副厅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2名,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十一条 省民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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