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编办发[2011]9号
直各部门(单位),中央驻鲁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就做好2011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检范围 凡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并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为2012年3月31日之前的事业单位法人,均参加本次年度检验。 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省地方税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个系统所属的市、县(市、区)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仍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 二、关于年检内容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全面检验事业单位一年来贯彻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和从事内部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审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和查看事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等。《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履行职责情况; 2、资产损益情况; 3、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4、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5、涉及诉讼情况; 6、社会投诉情况; 7、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8、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关于年检时间和其他 2011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时间为2012年2月8日至3月31日。有关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的具体时间、地点、程序、提交材料和注意事项等要求,请登录山东机构编制网(http://www.sdbb.gov.cn)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栏目查询《2011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检须知》。 联系单位: 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联 系 人: 郭勇、葛健 联系电话: 0531-86905055、86905509 电子信箱: djj@sdbb.gov.cn 地 点: 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省编办西南楼四楼。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